第一条 总 则
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3〕12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年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答辩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课程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三条:
1.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学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论文;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在有学科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上作报告;荣获省部级及以上(或等同级别的一级学会)的科研奖励。
3.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以及各院(系)认定的专业实践比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参与关键领域重点企业技术攻关,取得工程技术、工艺、行业应用标准等为内容的工程实践成果,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5.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6.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前1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1.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
3.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4.上一学年度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5.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6.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
7.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评定: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2.研究生自评推荐,采用申报材料打分制度,自评分=学科成绩得分+学术科研成绩得分+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得分。
3.党支部鉴定,评奖工作突出党支部的主导作用,各班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对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守则》,对党支部所辖范围内每一位参评同学予以界定,党支书要认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党支部鉴定表》,学院党委综合评价,有一票否决权,再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4.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按照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通过线下进行所有候选人加分材料公示。
5.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选。答辩必须由参评人本人到现场完成,如无法到场则答辩分计0分。
6.全院所有候选研究生按总分(总分=自评分*70%+答辩分,其中答辩满分为30分)进行排序,总分靠前者获得奖学金资格。
7.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8.经学生工作部门复核、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9.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三)学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是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
(二)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三)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回馈学校。
第九条 附则
(一)经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有特殊贡献者,可直接获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