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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9-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是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主要用向之一。其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投入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含院系配套经费),导师资助研究生的经费和学校科学研究基金中用于支持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第二条 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学业助学金即助理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第四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负责精神,有利于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缓解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和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管理和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实施,协调落实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岗位计划,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和指南,汇总聘用情况,审查助理岗位津贴发放方案等。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学业助学金的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助教工作量按聘用单位的要求设定。 助管承担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助理的工作,辅助院(系、所)和学校行政部门及单位的管理工作。助管工作量为10小时/周。 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研工作量按导师的要求设定。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由研究生院下达。助理岗位由用人单位及导师根据学业助学金额度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设置工作于每年6月开始进行。各用人单位及导师在设置助理岗位时,须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及待遇,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计划书》,待岗位设置计划方案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向研究生公布执行。 第四章 人员聘用 第十条 助教、助研、助管的聘期均为一学年。 第十一条 助理岗位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二条 助理岗位可按全岗或半岗方式进行聘用,由用人单位及导师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第十四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除外)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助理岗位,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助研岗位,由导师审定聘用;申请助教、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院(系、所)审查,用人单位考核聘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导师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聘用协议书》,并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第五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助理全岗津贴每年5000元,博士生助理全岗津贴每年60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条 每学期初,各用人单位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确定助理岗位津贴发放名单,网上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助理岗位津贴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及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表现按月调整助理岗位津贴发放金额,调整后的助理岗位津贴发放方案由用人单位按月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助理岗位津贴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但可分别在硕士生、博士生的不同年级中打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必须全部用于助理岗位津贴,不得截留,也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未用完的余额由学校收回)。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各用人单位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及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理工作考核表》,存各用人单位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06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管理办法》(校研【2005】45号)执行(其中助教、助管工作量按本办法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