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5年本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对象
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区域范围、工作地点和单位岗位4方面的要求。
二、补偿代偿标准
(一)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学费。
(二)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在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每年按照33%、33%、34%的比例对学费或用于缴纳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总额实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
(三)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本科生每生每年补偿代偿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三、审核标准与要求
(一)工作时间
1.到岗时间
到岗时间指基层单位就业的时间,学生需毕业当年去基层单位就业。若学生 1-10月毕业,需当年 12月 31日前到岗。
2.服务年限
服务年限指在基层单位的服务年限。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 3年以上(含 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 3年 的不予批准。由于就业单位规定签约周期为1年一签或2年一签(如“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无法一次性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就业证明中明确实际应服务工作年限。
3.其他说明
(1)学生毕业时初次就业非基层单位的,解约后当年再就业基层单位,符合工作时间要求。如7月毕业,8月就业非基层单位后离职,当年12月31日前再就业基层单位的,符合条件。
(2)在职在岗审核中,存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需保证前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连续不间断。
(二) 区域范围
补偿代偿的区域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等,不包括“国家级新区”。具体划分如下:
序 号 |
省 (区、市) |
分类 |
全部 区域 符合 |
部分 区域 符合 |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除海岛) |
备注 |
1 |
河北 |
中部地区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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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2 |
山西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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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吉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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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不符合 |
4 |
黑龙江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5 |
安徽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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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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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7 |
河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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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湖北 |
中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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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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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0 |
海南 |
中部地区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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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蒙古 |
西部地区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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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西 |
西部地区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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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庆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4 |
四川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5 |
贵州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6 |
云南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7 |
西藏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 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 合 |
18 |
陕西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19 |
甘肃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 不符合 |
20 |
青海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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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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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宁夏 |
西部地区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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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疆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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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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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疆兵团 |
西部地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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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北京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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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天津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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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辽宁 |
东部地区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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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 口、 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 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 ”,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 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
27 |
大连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 符合 |
28 |
上海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 合 |
29 |
江苏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 工业基地”,符合 |
30 |
浙江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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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宁波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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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福建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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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厦门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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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山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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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 地”,符合 |
35 |
青岛 |
东部地区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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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广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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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 地”,符合 |
37 |
深圳 |
东部地区 |
|
|
是 |
|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 内蒙古自治区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需填写国家行 政区划或具体至某师某团某农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 木齐市头屯河区兵团十二师五一农场。实际工作地点位于黑 龙江垦区内农场、林场的,符合工作地点要求。 内蒙古自治 区的盟、州、地区等为地级市级行政区划,旗为县区级行政区划,苏木为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
2.西藏自治区
实际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3.海域各类岛屿
实际工作地点在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海域各类岛屿均具有唯一确定的行政区划(具体到县区级),参考国家公布的《我国部分海域海岛标准名称》,规范完整填写海岛所在行政区划和标准名称。海南省应视为省级行政区划而非海南岛,海南省各县(区)下属岛屿为本说明所指海岛。
4.沙漠、戈壁、矿场等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沙漠、戈壁、矿场等地区的,除从事 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 批准。
(三)工作地点
实际工作地点是指毕业生绝大多数时间的工作所在地, 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对长期的,而不是因项目、出差、调研和帮扶等短期临时的工作地点;二是区别于工作管辖区域、服务范围;三是区别于就业单位的办公地址。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务必具体到乡(镇、街道)。格式一般为 xx 省 xx 市 xx 县(区)xx 乡(镇、街道)xx 。 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
实际工作地点 |
是否符 合 |
备注 |
不设区(县)的地级 市 |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
市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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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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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辖区(设乡、 |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
镇或街道) |
区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
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 县、县级市(设乡、 镇或街道) |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 (镇、街道) |
符合 |
|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 街道) |
部分 符合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 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 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 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 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 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 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 合 |
不设乡(镇、街道) 的区(县) |
区(县)全域 |
符合 |
|
1.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的,除在以下特 殊工作单位及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外,其余均 不予批准。
(1)特殊工作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 学、 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注:县属国有农(牧、林)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县畜牧兽医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也符合要求。此处 未提及的其他类似单位均不符合要求,如在县政府驻地的部 队卫生院、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等。
(2)艰苦行业
中央单位艰苦行业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 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生产第一线指实际在基层一 线、艰苦环境工作的,不包括短期调研活动。需重点审核《艰 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2.功能区
实际工作地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功能区的,应严格按照填写对应唯一 确定的行政区划(具体到乡镇/街道) 。若实在无法确定, 则将功能区按照同等级别行政区划审核,如 xx 省 xx 市 xx 功能区,按地级市辖区审核,功能区内街道不通过,其余区 内行政区划名称通过。
3.工作地点流动
工作地点流动的,需重点审核《工作地点流动证明》。 若存在多个工作地点,每年需在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地点合 计工作时长超过半年及以上,否则不予批准。
(四)单位岗位
1.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 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 业,不予批准。注:通讯行业主要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等,非艰苦行业不包括航空或铁路运输中除飞机及列车乘务外的其他工作(如机场机械维修)、电力、石油、天然气、邮政等行业。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 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即使工作所在地符合要求,也不予批准。
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就 业人员主要指国家党政机关部门(除海关、出入境检查)的 公务员(选调生),不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系统级别从上到下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厅局级机关下设总队,处局级机关下设支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3.二次分配单位
与就业单位签约后到所属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作的,均属于二次分配,需重点审核《二次分配证明》。 就业时间及服务年限的审核以二次分配为准,而非与就业单位的签约时间及年限。如选调生、管培生等。
其中,选调生的《 二次分配证明》需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盖章确认。关于选调生,以下情形不予批准:一是毕业当年未去二次分配基层单位的;二是没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部门、录用单位盖章认定。公务员(非选调生)正常提供《就业证明》,录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即可。
4.涉密单位
因单位涉密无法提供实际工作地址的,需重点审核《保密工作地址符合条件说明》,就业单位盖章确认。若涉密单位工作地点公开、不保密的,则正常审核。
5.部队
在部队工作的,需重点审核《非现役军人证明》。若为现役军人(如直招军官或直招士兵),不予批准;若为非现役军人,符合单位岗位要求。
6.海上工作
海上工作人员是指长期在船舶(含国内河流船舶)、海 域作业人员,不包括非长期海上工作的(如短期出海考察)。 需重点审核《海上作业证明》(海岛、工作船舶、海上作业 平台等),明确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名称,海上工作时间达半年及以上。
7.海关、边境检查站
工作单位为县级海关、出入境边防总站,但实际工作地点为艰苦边远地区的驻点口岸、所属边境检查站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2025年,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继续通过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https://jcjy.xszz.edu.cn/)开展,包括应届毕业生申请、往届生在职在岗确认、复核、补录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见附件)。
(一)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申报
请各学院组织2025年毕业生在系统“基层就业申请”模块填报信息,学生申请时间6月9日-9月21日(9月22日至12月31日前有意向到基层就业但暂未签订合同或者暂未到岗的应届毕业生也要预申请)。(逾期不予以申报)
具体要求:
1.学院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审核标准说明(2025年版)》(见附件1)规定,重点审核学生主体资格、就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及申请总金额等,按时上传提交盖章齐全的新版申请表,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未经认真审核直接通过的行为。
2.未能在9月21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但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5年毕业生(含9月22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务必要在9月21日前通过系统进行预申请,并在2026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3.在系统操作中,“基层就业申请模块”仅限2025年毕业生申报,申请材料模板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最新版本。
(二)2023及2024年毕业生在职在岗确认
请各学院组织2023及2024年已在系统中申请通过的毕业生在“在职在岗确认”模块填报信息,做好2024年毕业生第一次、2023年毕业生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工作。毕业生申请时间为6月9日-9月21日,学院集中审核时间为6月9日-7月7日、8月28日-9月22日,校级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4日,具体要求如下:
1.学院应及时提醒相关毕业生进行在职在岗确认,按时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在原基层单位辞职并入职新单位的学生,按照审核标准说明重新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且前后两次就业时间须连续不间断,否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2.在系统操作中,正常在岗的学生应选择“在岗(继续享受资助)”,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等换岗的学生应选择“换岗(原单位内部调动,继续申请资助)”,在原基层单位辞职并入职新单位的学生可选择“换岗(到新单位就业,继续申请资助)”,离岗学生可选择“离岗”作离岗处理。“在职在岗确认”模块仅限2024年毕业生申报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和2023年毕业生申报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2023年毕业生补充申报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在“基层就业补录”—“在职在岗确认”模块进行。
(三)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复核
未通过院系、学校或中央任意一级审核的2024年毕业生,均有资格申请复核。请各校组织有关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复核”模块填报信息, 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学生申请时间为6月9日--7月6日,学院审核时间为6月9日--7月7日,校级审核截止时间7月8日。待中央审核后,请各学院及时通知复核通过学生“在职在岗确认”模块申请填报在职在岗确认信息,暂定申请时间为8月28日-9月21日(具体时间根据中央审核进度确定),学院审核时间为8月28日-9月22日,校级审核截止时间9月25日。
(四)2023及以前年度毕业生补充在职在岗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在职在岗确认的2023及以前年度毕业生,可在系统补充申报在职在岗确认。请各学院组织有关毕业生在“基层就业补录”—“在职在岗确认”模块补充提交在职在岗确认信息,毕业生申请时间为6月9日-9月21日,学院集中审核时间为6月9日-7月7日、8月28日-9月22日,校级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4日。
附件:
1.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审核标准说明(2025年版)
2.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