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校研〔2012〕39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可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一年级参评时除外),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学金(不包括学业奖学金)、学科贡献奖、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3.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6.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 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 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4.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8. 有课程不及格。
9.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10.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自发布之日起,任期一年,排名不分先后):
主任委员:陈刚
副主任委员:姚洪 冯晓东
委员:方海生 郭照立 李学敏 成晓北 王坤 张晓青 李智 汪鑫
秘书:方庆艳 吴超美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至11月进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2.研究生自评推荐,采用申报材料打分制度,自评分=学科成绩得分+学术科研成绩得分+奖励与荣誉得分。
3.全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各二级学科初评阶段根据各二级学科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由学院学生工作组组织初审,核实研究生候选资格,按照1:1.5的比例上报候选人名单,并附上各二级学科候选人汇总表。
4.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差额评选,根据思想素质、学习能力、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答辩表现五个方面对候选研究生进行评审。
5.全院所有候选研究生按总分(总分=自评分*80% +答辩分*20%,其中答辩满分为50分)进行排序,总分靠前者获得奖学金资格。
6.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7.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学院应充分重视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积极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对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要求,同时注意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奖学金评定的意义,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须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备案,并在评定学期第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
(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于公示后一周内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
(四)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